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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技术资料] 新法规详读:《木工机床 安全技术规范》(GB12557-2024)免费下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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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1-3 08:41:3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修订情况   

本文件代替GB12557—2010《木工机床 安全通则》,与GB12557—2010《木工机床 安全通则》相比,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,主要技术变化如下:

———更改了术语和定义(见第3章,见2010年版的第3章);

———删除了危险一览表(见2010年版的第4章);

———删除了“操纵器的一般要求”(见2010年版的5.2.3);

———删除了制动系统的试验(见2010年版的5.3.4.2、5.3.4.3);

———删除了“自调式防护装置”的要求(见2010年版的5.3.8.4);

———删除了“自动化和机械化”的要求(见2010年版的5.3.9);

———删除了“多工序机床”的要求(见2010年版的5.3.11);

———删除了“吸尘空气速度”的要求(见2010年版的5.4.3.3);

———删除了“振动”的要求(见2010年版的5.4.11)和“辐射”的要求(见2010年版的5.4.12);

———增加“手动复位控制”(见4.9)、“停止检测和监控”(见4.10)、“运动部件的速度监控”(见4.11)、“时间延迟”(见4.12)、“远程服务”(见4.13);

———增加了“在使用圆锯片的机床上对法兰盘”的要求,及“需要主轴固定场合”的要求(见5.3);

———增加了“保持-运行”控制(见5.5.4)、“双手控制”(见5.5.5)、“电敏保护设备(ESPE)”(见5.5.6)、“压敏保护设备(PSPE)”(见5.5.7)、“使能控制”(见5.5.8)、“冲击危险”(见5.7);

———增加了“止逆器”“分料刀”“机床的控制装置不能增加机床的抛射风险”的要求(见5.9.1~5.9.3);

———增加了“辊轮进给”的要求(见5.10);

———“火灾和爆炸”增加了“防止静电放电”(见6.1);

———更改了表1“各类机床及机床生产线噪声的最大声压级限值”,增加了“对经采用降噪措施后仍无法满足表1规定的机床”的补充要求(见6.2.2,见2010年版的5.4.2.2);

———更改了“电气设备”(见6.4,2010年版的5.4.4)、“照明”(见6.6,2010年版的5.4.6)、“气动装置”(见6.7,2010年版的5.4.7)、“液压装置”(见6.8,2010年版的5.4.8);

———增加了“隔离”(见6.13);

———更改了“使用信息”(见第7章,2010年版的第6章)。

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。

———本文件于1990年首次发布为GB12557—1990,2000年第一次修订,2010年第二次修订;

———本次为第三次修订。

本文件是对木工锯机,木工刨床,木工铣床,木工钻床,木工榫槽机,木工车床,木工磨光机,木工联合机,木工辅机,木工多工序机床,木工接合、组装和涂布机等除手提式木工机床外的所有木工机床的主要(共同性)安全问题进行归纳总结,提炼了各类木工机床安全标准中重要关键性内容,从设计、制造、检验、使用信息等全方位明确了木工机床的安全要求,旨在降低木工机床在运行、调整、维护、运输、装配、拆卸过程中产生的危险。


1范围

本文件规定了木工机床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。

本文件适用于固定式、可移动式的木工锯机,木工刨床,木工铣床,木工钻床,木工榫槽机,木工车床,木工磨光机,木工联合机,木工辅机,木工多工序机床,木工接合、组装和涂布机等木工机床(以下简称“机床”)。

4.4.1正常停止

机床应安装一个停止控制器,该装置启动时,能将所有机床致动机构安全地停止下来。

各类机床应按设计要求给出正常停止的顺序,机床进给运动的停止应不迟于主运动的停止。

4.4.2运行停止

停止时应继续保持工件的夹紧状态,并维持停止状态下的监控和维护。

4.4.3紧急停止

带有多个机床致动机构的机床均应安装急停器件。急停器件应超越任何控制器件,且复位后不应使机床的任何部分重新运动。

对于生产线,应在每台机床和中心控制台上至少各安装一个急停装置。急停装置不仅能停止该台机床,也能停止上、下游的所有设备。

4.5刀轴的制动

若刀具驱动装置装有制动器,在引发正常停止或紧急停止时均应同时启动制动器。刀轴制动不应使用反向制动。

4.6模式选择

带安装模式选择器的机床,改变模式时,不应引起机床的任何运动;当改变机床模式时,除了从无防护模式进入正常加工模式外,机床均应安全停止。

如果一台机床上有多套操纵装置,多套操纵装置间需要有互锁和优先使用条件。例如一套在隔声罩内,另一套在隔声罩外,应保证其中一套操纵装置起作用时,另一套(除急停装置外)不起作用。

4.7刀具的变速

刀轴的变速应符合下列要求。

———通过更换皮带轮位置改变刀具转速的机床,变速时应停止机床运动部件的运动,且在操作者位置直接可见所选择的刀轴转速。

———通过变速电机改变刀具转速的机床,所选择转速应指示在选择器上。

———通过无级变速改变刀具转速的机床,所选择转速应指示在选择器上,并应有速度监控。

———通过控制系统自动选择速度时,无需指示所选择的速度,但应有速度监控,若实际速度超过所选择速度的10%,应立即自动停机。

4.8动力源故障

在动力源中断的情况下,不应出现危险情况。动力源中断恢复后,应防止任何危险运动的自动重起。

4.9手动复位控制

只有当所有安全功能和防护装置就位时,引起停机的故障解除后才能通过手动复位控制解除停止指令。

4.10停止检测和监控

解除防护锁定及与机床零部件运动联锁等场合应进行停止检测。

仅在运行停止的情况下,才应持续监控停止状态。若不能保持停止状态,应启动紧急停止。

4.11运动部件的速度监控

若机床部件的移动速度有限速要求,速度监测装置应确保当实际速度超过设计速度5%时,运动部件的驱动自动停止。

4.12时间延迟

机床上设定的延迟时间至少设置为最大惯性运动时间。时间延迟器应是固定的,或其延时调整装置是密封的。

4.13远程服务

机床若提供远程服务,则服务过程应完整、通畅且可靠。

5.1稳定性

机床及其辅助设备在运行中应保持稳定,无倾倒、坠落或意外移动的风险。

5.2运转中的断裂危险

应降低加工过程中断裂的可能性。采用防护装置防止零件飞出机床,并从设计上防止刀具和机床部件之间的接触。如果不能通过设计防止刀具和机床部件之间的接触,机床的任何可能与刀具接触的部件都应由易于切削的材料制成。\


5.3刀夹和刀具的设计

刀夹和刀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。

———保持刀夹和刀具可靠地固定在机床上,且在整个加工过程中不应松动。

———所有刀具、刀轴及它们连接部分的材料均能承受最高转速时的许用应力、切削应力和制动应力。

———旋转的刀具应按具体机床的平衡等级要求进行动平衡。

———手动进给的机床应限制刀片伸出刀体的伸出量。在安装、调整刀具时,可能因主轴的转动而产生危险的刀具主轴,应增加安全措施进行防护。

———在需要将主轴固定,手动换刀的场合,应提供主轴保持/固定的装置,例如,双扳手或插入主轴的整体式锁定棒。

———使用圆锯片的机床,应提供法兰盘。法兰盘的外夹紧直径应至少为锯片最大设计直径的1/4。

若带有两法兰盘,其夹紧面的宽度应至少为3mm,并中凹。两法兰盘的外径公差为±1mm。

5.4 制动

一般情况下,若机床的惯性运转时间超过10s,则应在刀轴上设置一个自动制动器,从而使机床的制动时间小于10s。

当机床的起动时间大于10s,制动时间应小于起动时间,但不应超过30s。

若出现电源故障,使刀轴最大惯性运转时间超过10s,应在使用说明书中告知或警示残余风险。

为了能用手转动刀轴需要安装一个控制器来释放刀轴制动的机床,只有当刀轴停止转动,才能释放制动器。

5.5 防护装置

5.5.1 一般要求

机床的防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。

———防护装置的功能应可靠,当操作者按操作规程操作时,应确保操作者的安全。

———防护装置在结构上不应妨碍机床的调整和维修,不限制机床的加工性能,不影响工件的加工。

———防护装置本身不应产生夹伤、剪切等危险,不应影响排屑。

———防护装置应可靠固定,并有足够的强度、刚度和稳定性。

5.5.2 固定式防护装置

固定式防护装置在结构上应能防止接触机床的危险部位,不借助工具不能移动或打开。

在使用全封闭或栅栏式防护装置时,如操作者进入其中,则应规定附加的安全措施。

5.5.3 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联锁

活动式防护装置应采用带联锁或带联锁和防护锁定。

只有当带联锁的防护装置关闭时,机床才能运行。当采用带防护锁定的联锁时,只有当所有危险运动都停止时,防护锁定装置才能打开。

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的打开不能作为机床正常停止的方法。

5.5.4 “保持-运行”控制

“保持-运行”控制器应设置在从操作者位置清晰可见的危险区域处。对于线性运动,停止距离或运动部件反向移动距离应足够短,以防止任何剪切、挤压或冲击危险。

5.5.5 双手控制

通过双手控制来控制机床的危险运动应至少为 GB/T19671—2022中规定的ⅢA 类,并设置在从操作者位置清晰可见危险区域处。

6.4 电气设备

电气设备应符合 GB/T5226.1—2019及以下要求。

a) 机床的每个引入电源应安装电源切断开关。

b) 机床电气设备应具备保护人们免受电击的能力,主要包括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。电气设备外壳不应因刀具和工件的抛射而面临风险。

c) 机床应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措施,尤其应有过电流保护、电动机的过热保护、异常温度的防护(保护)、对电源中断或电压降落随后复原影响的防护。

d) 除了监控器、显示器、人机界面的鼠标和标签打印机外,护罩外的所有电气元件和电气元件外壳的防护等级应至少符合 GB4208—2017中IP54的要求。

e) 操作板器件的位置应符合人类工效学原则。

f) 机床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要求连接到保护联结电路上。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接地金属部件之间的连接,应具有低电阻值。

6.11 静电

如果机床配有吸尘用软管,软管应为阻燃管且能抗静电,或者能够通过金属丝将电荷引入地,这个金属丝的两端应接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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